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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7: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請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規定將受要保人委託代繳之保險費或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全額」直接解繳予保險業,未符上開規定者,保險法第 167 條之 2 訂有相關裁處之規定,請 查照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020256602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依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2 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辦
理。
正 本: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經紀
人公會(代表人曹○華)、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謝
○財)
副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