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依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
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下載專區」公告之「2010 年版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網址:http://www.sfb.gov.tw )。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生效;本會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金管證七字第○九四○○○四三三四號令,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廢止
。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9.29 金管證七字第 0940004334 號
令自 102 會計年度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5.12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17
057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