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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3: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配合期貨業自 102 會計年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有關期貨業之監理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10048029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本會對於期貨業之監理仍以個體財務報告
或個別財務報告為主,爰期貨監理法規涉及財務報告相關財務指標之
認定者(例如虧損、累積虧損、淨值、每股淨值、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17 條及第 22 條之財務比率等),應以公司個體財務報告或個別財
務報告為依據。
二、期貨業申請案件如依規定檢具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者,應提供個體
財務報告或個別財務報告,倘有合併財務報告者,亦應一併提供。
正 本: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