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本會對於期貨業之監理仍以個體財務報告 或個別財務報告為主,爰期貨監理法規涉及財務報告相關財務指標之 認定者(例如虧損、累積虧損、淨值、每股淨值、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17 條及第 22 條之財務比率等),應以公司個體財務報告或個別財 務報告為依據。 二、期貨業申請案件如依規定檢具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者,應提供個體 財務報告或個別財務報告,倘有合併財務報告者,亦應一併提供。 正 本: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