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業如經發現有銷售未經本會核准或備查之國外金融商品(包含國
外保單貼現商品),將依其違反保險法第 138 條第 3 項「保險業
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之規定,依保險法第 168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罰鍰,情節嚴重者將依保險法第 149 條規定予以處分。
二、保險業應加強對所屬業務員之管理,確實約束所屬業務員不得有保險
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招攬或推介未經主
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之行為,如有違者,
應確實懲處,並應定期於業務員之教育訓練課程中進行相關宣導,且
於內部控制制度中納入應定期向業務員宣導「不得招攬或推介未經主
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之項目,以為遵循。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李傳○)、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曹○華)、本局壽險
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