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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1: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及其問答手冊之建議修正內容,請依後附內容轉知各會員公司應切實遵照辦理,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102006364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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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復 貴二公會 101 年 1 月 17 日壽會博字第 101010367 號函及 101
年 1 月 18 日(101) 產綜字第 012 號函。

附 件: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新增 5.1.7 條文
5.1.7 外匯風險
保險業應對國外投資資產建構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機制,其內容至
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訂定外匯風險的上限及其核算標準;
2.外匯曝險比率的控管機制、外匯曝險比率之計算基礎、外匯曝險
之範圍及其相對應之避險工具及避險策略。
3.訂定定期監控頻率及流程;
4.重大波動時之模擬情境及因應措施;
5.執行極端情境的壓力測試及敏感性分析;
6.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低於一定比率時,應檢討避險策略及提出因
應對策等(壽險業適用)。

附 件: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問答手冊」新增內容
Q1:保險公司應如何決定外匯風險的上限?
Ans:保險公司可參考過去操作經驗及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的結果,訂
定外匯風險的上限。例如:(外匯傳統避險成本+外匯曝險部位之
風險值)/(業主權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比率的上限,或(
外匯傳統避險成本+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國外投資總額比率
的上限。
假設 A 公司之國外投資總額 900 億元,業主權益 100 億元,
參考其過去歷史資料,其每月平均之外匯傳統避險成本和特定信賴
水準下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合計為 8 億元,若外匯價格變動準
備金為 0,則占業主權益與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合計數的 8% ,而
A 公司即可參考此數值訂定未來外匯風險的上限。
此外,保險公司仍可根據自身之風險偏好,使用不同信賴水準的外
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來衡量外匯風險,亦可參考其他可衡量承擔能
力之方法來決定外匯風險的上限。
Q2:保險公司如何監控外匯風險?使用何種監控指標?
Ans:保險公司可考量自身之經營目標、財務狀況、避險策略,自行訂定
外匯風險之監控工具及頻率,其中監控工具可以為敏感性分析、壓
力測試或自行訂定之監控指標,比如(外匯傳統避險成本+外匯曝
險部位之風險值)/(業主權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比率或
(外匯傳統避險成本+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國外投資總額之
比率等。
假設 A 公司期初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為 0.5 億元,外匯曝險
比率(K) 為 10%,其每月承擔之外匯傳統避險成本和特定信賴水
準下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為 4.39 億元,佔業主權益與外匯價格
變動準備金合計數(100.5 億元)之比率為 4.37%,低於外匯風險
之上限 8% ,此顯示 A 公司之外匯風險尚在可容忍範圍內。
若 A 公司外匯曝險比率(K) 為 30%時,其每月承擔之外匯傳統
避險成本和外匯曝險部位之風險值為 9.41 億元,占業主權益與外
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合計數(100.5 億元)之比率為 9.37%,高於其
外匯風險之上限 8% ,則顯示 A 公司之外匯風險已超過可容忍範
圍,需進行整體外匯避險策略之檢討。
Q3:當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低於一定比率時,所提出因應對策的內容可
以為何?
Ans:保險公司可根據自身之風險偏好與組織架構,擬定相關風險指標與
因應對策。例如,為避免有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不足之情事發生,
保險公司可使用當月月底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餘額佔期初外匯價
格變動準備金水準之比率作為警示指標,並採取下列因應對策:
(1)若比率<40%,相關單位提出示警,並增加監控頻率,並提出外匯
風險分析報告,呈送至決策主管。
(2)若比率<30%,除前項作業外,必須重新考量公司承擔外匯風險之
能力,檢討外匯避險策略,必要時提高避險比例或自願增提外匯
價格變動準備金等。
假設 A 公司期初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為 0.5 億元,當 A 公
司之外匯曝險比率(K) 為 10%時,假設下個月台幣由 30.3 升至
30.05 ,導致兌換損失-7.43 億元,其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吸收
-0.37 億元,再加上月底強制提存之 0.04 億元,使得該月底外匯
價格變動準備金之餘額為 0.17 億元,佔期初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
之比率為 34%,依前項管理機制相關單位需提出示警,增加監控頻
率,並提出外匯風險分析報告,呈送至決策主管。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