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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須以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並應切實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146 條之 9 規定,完成評估程序及內部報告程序,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等情事,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另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保險業無論是否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及是否行使表決權,皆須於事前作成相關評估分析報告,並於股東會後將相關書面記錄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10250407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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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