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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謹重申依財政部 91 年 12 月 18 日台財保字第 0910072808 號函所增提之準備金不得於所屬個別契約終止時沖銷迴轉,請 查照並轉知各會員公司恪依說明事項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951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 91 年 12 月 18 日台財保字第 0910072808 號函意旨,
因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互抵而減少之紅利金額,應轉增提列為長期有
效契約之責任準備金,以厚植保險公司之清償能力。爰此,死利差互
抵準備金自不應因所屬個別契約終止而沖銷迴轉。
二、各保險公司有前述將旨揭增提準備金沖銷迴轉情事者,應即由簽證精
算人員確認金額後補回已沖銷之責任準備金,並於精算簽證報告各種
準備金核算之簽證項目中揭露確認情形。嗣後如發現未依說明一辦理
者,本會將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處分。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