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政部 91 年 12 月 18 日台財保字第 0910072808 號函意旨, 因死差損益與利差損益互抵而減少之紅利金額,應轉增提列為長期有 效契約之責任準備金,以厚植保險公司之清償能力。爰此,死利差互 抵準備金自不應因所屬個別契約終止而沖銷迴轉。 二、各保險公司有前述將旨揭增提準備金沖銷迴轉情事者,應即由簽證精 算人員確認金額後補回已沖銷之責任準備金,並於精算簽證報告各種 準備金核算之簽證項目中揭露確認情形。嗣後如發現未依說明一辦理 者,本會將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