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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 貴公會資本適足率計算調整建議案,復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00251711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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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 貴公會 100 年 10 月 11 日壽會博字第 100105339 號函辦
理。
二、本會考量當前金融情勢,同意調整 100 年度及 101 年度保險業資
本適足率計算方式如附件;各公司除於無前述調整措施下所計算之資
本適足率為百分之二百以上者,始得分配該申報年度之盈餘外,對於
已規劃進行中之增資計畫仍應積極推動,尚未提出計畫者亦應儘速辦
理,確實充實資本、撙節費用、強化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俾提升保
險業資本適足及清償能力之穩定性。

附 件:
100 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調整或修正項目
一、調整項目:
┌─┬────┬─────────────────────┐
│ │項目 │內容 │
├─┼────┼─────────────────────┤
│1 │發行負債│1 、可列為自有資本的基本條件: │
│ │型特別股│ (1)發行負債型特別股及具資本性質債券需經│
│ │及具資本│ 主管機關核准。 │
│ │性質債券│ (2)其受償順位次於要保人、受益人及其他一│
│ │之資金計│ 般債權人。 │
│ │入自有資│ (3)發行期限五年以上。若附有贖回條件,其│
│ │本方式 │ 贖回權係屬發行之保險公司,且在發行五│
│ │ │ 年後,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贖回。 │
│ │ │ (4)需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狀況及購買持│
│ │ │ 有者等資料。 │
│ │ │2 、得計入自有資本之總額限制: │
│ │ │ (1)各該年度計入自有資本額度計算方式: │
│ │ │ ┌───────────────┐ │
│ │ │ │距到期日 5 年以上之本金金額*│ │
│ │ │ │100% │ │
│ │ │ ├───────────────┤ │
│ │ │ │距到期日 4~5 年內之本金金額*│ │
│ │ │ │80% │ │
│ │ │ ├───────────────┤ │
│ │ │ │距到期日 3~4 年內之本金金額*│ │
│ │ │ │60% │ │
│ │ │ ├───────────────┤ │
│ │ │ │距到期日 2~3 年內之本金金額*│ │
│ │ │ │40% │ │
│ │ │ ├───────────────┤ │
│ │ │ │距到期日 1~2 年內之本金金額*│ │
│ │ │ │20% │ │
│ │ │ ├───────────────┤ │
│ │ │ │距到期日 0~1 年內之本金金額*│ │
│ │ │ │0% │ │
│ │ │ └───────────────┘ │
│ │ │ (2)發行負債型特別股及具資本性質債券得計│
│ │ │ 入自有資本之總額上限,不得超過最近一│
│ │ │ 期自有資本扣除已發行負債型特別股及具│
│ │ │ 資本性質債券計入自有資本額度後餘額之│
│ │ │ 30% 。 │
│ │ │3 、其他限制: │
│ │ │ (1)需提出具體之償債計畫。 │
│ │ │ (2)於償債計畫期間,股東紅利的分派需另以│
│ │ │ 無暫行措施情況下負債型特別股及具有資│
│ │ │ 本性質債券的認列標準計算之資本適足率│
│ │ │ 符合法定規定始可進行分派。 │
│ │ │ (3)未落實執行償債計畫者,則負債型特別股│
│ │ │ 及具有資本性質債券的認列標準與計算應│
│ │ │ 適用現行制度。 │
│ │ │*前揭 2、(2) 之 30% 之比例僅適用一年(│
│ │ │ 即僅適用於 100 年度)。明(101) 年【自│
│ │ │ 半年報之計算】開始,發行負債型特別股及具│
│ │ │ 資本性質債券得計入自有資本之總額上限,不│
│ │ │ 得超過當年度自有資本之 20%。 │
├─┼────┼─────────────────────┤
│2 │「保險業│至明(101) 年底止,應注意事項中投資用不動│
│ │計算資本│產評價差額得計入自有資本之金額,以不超過「│
│ │適足率適│最近一期自有資本總額之 30% 或實收資本額之│
│ │用之不動│30%為限」之上限 30% 調整為 50%。 │
│ │產投資採│ │
│ │用市價重│ │
│ │新評價並│ │
│ │計入自有│ │
│ │資本調整│ │
│ │項之應注│ │
│ │意事項」│ │
├─┼────┼─────────────────────┤
│3 │K 值調整│至明(101) 年底止,K 值(風險資本總額係數│
│ │ │)維持0.48。 │
│ │ │*102 年【自半年報之計算開始】回復為 0.5。│
└─┴────┴─────────────────────┘
*各公司於無前述調整下所計算之資本適足率為百分之二百以上者,
始得分配該申報年度之盈餘。
二、修正項目:
(一)檢討修正項目:
┌─┬─────┬───────────────────┐
│ │項目 │內容 │
├─┼─────┼───────────────────┤
│1 │壽險業長期│現行計算長期健康保險之保險風險資本額所│
│ │健康險風險│採用之調整係數,調整率為負值者調整係數│
│ │資本額計算│適用 1。 │
│ │方式 │ │
└─┴─────┴───────────────────┘
(二)配合修正項目:
配合本會 100 年 2 月 24 日發布修正「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
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並規定對於所持有
投資用不動產為素地者,自 100 年度起其風險係數應按現行所定
不動產風險係數加計 30 %計算,不動產未能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
益認定標準,報經本會核准展延期限者,其風險係數按展延次數每
次再加計現行所定不動產風險係數 30 %計算。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