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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3: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辦理銀行法第 12 條擔保授信,取得集團成員所簽發之銀行保證適用疑義一案,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0019112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 年 5 月
31 日渣打商銀 SCBLL 字第 1000000241 號函辦理。
二、按財政部金融局 85 年 7 月 16 日台融局(一)字第 85532171 號
函意旨,同一集團內未相互持股之不同銀行,一方銀行為另一方銀行
客戶所提供之保證,因風險未完全移轉, 尚不宜認定為銀行法第 12
條所稱擔保授信。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璇)(兼復貴行 100 年 5 
月 31 日渣打商銀 SCBLL 字第 1000000241 號函)、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