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二公會 100 年 3 月 11 日壽會博字第 100031199 號函及
100 年 4 月 8 日(100) 產計字第 053 號函。
二、另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放款業務除應遵循旨揭修正後之
作業規範外,亦須參據中央銀行及財政部等金融監理機關及政府相關
法令規定、函示辦理。
三、至財政部 91 年 1 月 10 日台保司(一)字第 0900712758 號函,
因所援引財政部 79 年 9 月 4 日台財融第 790299744 號函業經
本會 95 年 10 月 31 日金管銀(二)字第 09520007320 號令廢止
在案,爰該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四、檢送本會建議修正之「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
範」條文對照表乙份(如附件)。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舒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
副 本:
中央銀行、財政部、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
物保險合作社、英屬百慕達商美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德商
科隆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原財政部 91.01.10 台保司(一)字第 0900712758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