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商法國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巴黎
人壽)100 年 3 月 15 日巴黎(100) 壽字第 03063 號函辦理。
二、所詢事項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
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除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約定委任保險人全權決
定運用標的者外,以該條所列之標的為限。經查該條所列可連結之基
金標的,僅有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境外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三類,未包含所詢之期貨信
託基金,爰期貨信託基金非為投資型保險可連結標的,實為明確。
三、另巴○人壽來函所述同業保險商品似連結期貨信託基金乙節,本局將
另案查處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公司於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
時,應確實遵循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