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會 100 年 2 月 1 日壽會博字第 100020556 號函。
二、有關建議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1 條第 2 項第 5
款申訴綜合評分值之計算方式乙節,將列入未來法規修正之參考。
三、有關建議增列申訴統計綜合評分值不計件標準之項目乙節,核復如下
:
(一)同一案件於申訴前已在政府機關調解成立,並作成調解書並經送請
管轄法院審核核定者,同意列入申訴統計綜合評分值不計件標準。
(二)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請保戶提供相關書面文件,而保戶未提
供而經該中心暫予結案之理賠申訴案件,因案情多涉及醫療鑑定需
申訴人再補正資料,且續辦案件比例甚高,爰仍依現行計件規定辦
理。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人戴○祥)、本局商品發展組、市場管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