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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8: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釋示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規範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80015966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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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  貴會 98 年 4  月 3  日全授字第 0980000264B  號函。 
二、按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所稱「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應以借款
    戶申貸資金之用途為認定標準,因此,凡為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用
    建築之放款均屬之。至所詢登記為「住商用」、「商用」或「工業用
    」之住宅貸款乙事,按該等住宅登記係為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而設,尚與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管理目的不同。
三、「轉貸案件」對於代償銀行係屬新案之承作,仍應依徵授信原則辦理
    ,故代償銀行列報非屬法令解釋問題,仍應由代償銀行依借款人當時
    之資金用途實質認定。另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所稱住宅建築及企業
    建築放款之總額免列計催收款餘額。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8  月 31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702733630  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