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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本會 99 年 2 月 26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44760 號函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理)字第099026625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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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公司 99 年 11 月 10 日國壽字第 99110357 號函。
二、旨揭函說明二(二)所稱淨危險保額(Net Amount at Risk,下稱 N
    AR)係指保單所載(當年度)保險金額減除其當時責任準備金後之差
    額。
三、至於貴公司詢問是否有較為具體明確之標準可循乙節,考量各公司複
    利增額型壽險商品訂價精算基礎(如預定利率、增額利率、增額計算
    方式、繳費年期、給付項目、年齡、性別等)之差異性,似難有一致
    性之 NAR  評估標準,爰應由貴公司本於有效減少保戶申訴之原則,
    自行訂定一套內部標準進行評估。
正    本:
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中華民國人○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辦法:
正    本:
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中華民國人○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