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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4: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80250174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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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項及保險業簽證精
    算人員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六條規定,為便簽證精算人員
    簽證報告等作業準備以及統一簽證報告主要內容及格式,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報告,依本法、本辦法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本法、本辦法及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發布之
    精算意見書範本及精算實務處理原則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三  簽證精算人員之簽證報告應包含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並應就主
    管機關指定簽證事項表達下列各項意見:
 (一) 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二) 是否依據精算實務處理原則及標準所計算。
 (三) 是否依據保單條款及約定,對各種準備金做合理提存。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精算意見書,指簽證精算人員載述精算意見之文件,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簽證精算人員之資格確認。
      1.簽證精算人員與保險業之關係。
      2.董(理)事會指派為簽證精算人員之日期。
      3.簽證精算人員之核備日期及文號。
      4.簽證精算人員定期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或認可之教育訓練之合格
        證明文件。
(二)簽證要件:
      1.提供資料者姓名。
      2.資料檢核者姓名。
      3.資料檢核方式。
      4.提供資料之截止日期。
      5.列示精算假設及方法。
(三)精算意見:
      1.保險費率釐訂情形。
      2.責任準備金核算情形。
      3.保單紅利分配情形(人身保險業適用)。
      4.投資決策評估情形(財產保險業自九十九年度起適用)。
      5.清償能力評估情形。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揭露。
(五)簽證精算人員簽名及日期:
      1.簽證精算人員簽名。
      2.簽證精算人員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3.簽證精算人員出具精算意見書之日期。
      4.簽證精算人員核備日期及文號。

五、本注意事項所稱精算備忘錄,指載述簽證精算人員從事下列工作之文
    件:
 (一) 簽證精算人員專業推論及建議。
 (二) 簽證精算人員所用方法及計算過程。
 (三) 簽證精算人員擬定精算意見書時之各項分析。
    前項精算備忘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一般性說明:簽證精算人員說明所發現之事實及建議。
 (二) 技術性資料:簽證精算人員充份揭露相關事項,且足資其他相同領
      域精算人員判讀者。
 (三) 精算備忘錄細項:簽證精算人員詳細說明各項假設、使用方法及分
      析結果。
 (四) 簽證精算人員簽名及日期:
      1.簽證精算人員簽名。
      2.簽證精算人員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3.簽證精算人員出具精算備忘錄之日期。
      4.簽證精算人員核備日期及文號。

六、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向董 (理) 事會及總經理提交精算意見書,並至
    董 (理) 事會列席說明,且應於董 (理) 事會議事錄中記載備查。而
    董 (理) 事會亦得要求檢閱精算備忘錄。

七  保險業應將精算意見書納入年度檢查報表,一併呈報主管機關,主管
    機關並得要求檢閱精算備忘錄。

八  簽證精算人員如發現所依據之資料或資訊錯誤,導致精算結果有誤且
    影響重大,並可立即評估其影響時,應告知保險業,並在認定該錯誤
    之十個工作日內,以正確資料或資訊為依據,作成精算意見書及精算
    備忘錄,送達保險業及其董 (理) 事會,保險業應於收到十個工作日
    之內轉送主管機關,並副知該簽證精算人員;若該簽證精算人員未收
    到前述文件,應於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其董 (理) 事會及主管機
    關。
    簽證精算人員如發現所依據之資料或資訊錯誤,導致精算結果有誤且
    影響重大,但又無法立即評估其影響時,應告知保險業儘速提供正確
    相關資料或資訊,協助其完成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若保險業無
    法在十五工作日內提供,則簽證精算人員應以書面通知其董 (理) 事
    會及主管機關。

九  簽證精算人員應秉最大誠信原則,並依本法、本管理辦法及本注意事
    項完成精算意見書。簽證精算人員應維護精算備忘錄不被公眾檢閱之
    機密性,且其工作底稿應自精算備忘錄完成日期起保存七年備查。

一○  簽證精算人員如能證明其已依本法、本管理辦法及本注意事項之規
      定辦理,對其精算意見書聲明事項所致相關人權益有所損失者,得
      免除其責任。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