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之營業管理費用及預期利潤等之附加費用及特別準備金,按總保
費依下列標準附加之;其預期損失率為一減除附加費用率及特別準備金提
存率之餘額。
一 火災保險
(一) 一般火災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四○‧五,特別
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四。
(二) 火災附加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五‧五,特別
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四。
(三) 住宅綜合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五‧五,特別
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四。
二 海上保險
(一) 船體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二六‧七,特別準備
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三。
(二) 海上貨物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六‧五,特別
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三。
(三) 漁船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二五‧七,特別準備
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四。
三 陸空保險
(一) 汽車損失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一‧五,特別
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三。
(二) 航空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之百分之二○‧七,特別準
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四。
(三) 其他: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六‧七,特別準備金提
存率定為百分之三。
四 責任保險
(一) 汽車 (任意) 責任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一‧
七,特別準備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三。
(二) 其他: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一‧七,特別準備金提
存率定為百分之三。
五 其他財產保險
(一) 工程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五‧七,特別準備
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四。
(二) 保證保險: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二五‧七,特別準備
金提存率定為百分之四。
(三) 其他: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總保費百分之三○‧七,特別準備金提
存率定為百分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