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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0: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增設國內分支機構審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602551857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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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保險業在國內增設分支機構之管理,依據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五
    條及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保險業增設國內分支機構,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外國保險業增設其
    他分支機構者,亦同。

二、本要點所稱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指保險法第六條所稱之保險業及外
    國保險業。
    本要點所稱分支機構,為分公司 (分社) 及其他分支機構。

三、保險業增設分公司 (分社) ,其業主權益應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或基金
    額。

四、保險業增設分公司 (分社) ,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 增設分公司 (分社) 申請表。 (如附件)
 (二) 董事會 (理事會) 議決增設分公司 (分社) 之會議紀錄。
 (三) 營業計畫書。
 (四)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審計機關決算審定書。
 (五) 經理及核保、理賠人員之身分證明影本及資格證明。

五、保險業增設分公司 (分社) ,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 財務業務缺失經主管機關糾正,尚未切實改善者。
 (二) 最近半年內違反保險法或保險法授權所定命令受處分者。
 (三) 負責人因業務上故意犯罪於最近一年內經判刑確定者。
 (四) 分支機構營業計畫顯欠周延妥適或預定負責人資格未符規定者。
 (五) 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政策之要求
      者。

六、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分公司 (分社) 者,應檢具董事會 (理事會) 議事
    錄及遷移或裁撤理由,報主管機關核准;其領有分公司 (分社) 營業
    執照者,並應申請換發或繳銷。

七、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其他分支機構,或其名稱、隸
    屬、負責人有變更者,應向所屬同業公會辦理登錄。
    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管理登錄作業要點,由其所屬同業公會分別訂定
    報主管機關備查。其登錄情形並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八、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並應具備下列
    資格之一:
 (一) 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從事保險工作經驗三年
      以上。
 (二) 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管理工
      作經驗三年以上。
 (三) 從事保險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九、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以隸屬於下列機構之一為限:
 (一) 保險業本公司 (本社) 。
 (二) 保險業分公司 (分社) 。
 (三) 外國保險業分公司。
    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機構,並由前項所列機
    構負責管理。
    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 接受保戶要保之申請,將申請文件轉送所隸屬之機構。
 (二) 接受保戶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
 (三) 將代收之保險費轉交所隸屬之機構。
 (四) 接受及轉交所隸屬之機構對保戶之通知書類。
 (五) 接受並轉送保險給付之申請或轉交保險給付。
 (六) 置有合格登錄之業務員者,得為保險招攬業務。
 (七) 其他與保險業務相關之非營業行為。
    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為前項各款所列以外之行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予以糾正或命令限期改善之。

十、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設立其他分支機構未依第七點規定辦理,或未經
    許可在其他機構內附設保險作業等類似情形者,由主管機關命令裁撤
    之,並依相關法令議處。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