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附本會 99 年 5 月 10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902503921 號令及附 件影本各乙份。 二、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旨揭規範發布生效日起,應依旨揭規範辦理,至 前述生效日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保險業如 僅配合旨揭規範辦理者,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餘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 完成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