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貴公會就「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
)之附件「保險業電話行銷作業流程」保單生效第 2 點規定中之「要保
書日期」提出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公會 99 年 9 月 13 日壽會博字第 99090208 號函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本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電話行銷業務,
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名後,保險業未必於該要保書上簽署
之日期當日收受該要保書,為避免有追溯生效之疑慮,保險業辦理本
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電話行銷業務所銷售之人身保
險契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後,其生效日應溯自保險業收受要保書日
期之翌日零時起生效為當,不宜由各保險業擇一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