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提供保戶海外急難救助服務有無「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
項」之適用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9 年 10 月 13 日(99)福服字第 2143 號函。
二、海外急難救助服務如係保險契約中約定之保險金之給付項目,則保險
人將該服務委由他人向保戶提供,即屬「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
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1 項第 4 款之範圍,應依該注意事項相關
規定辦理。
正 本:幸○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鄧○聰)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
祺)、本局市場管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