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除新增範例 8-1 及範
例 21 請依說明二再通盤考量外,餘依說明三修正後准予備查。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99 年 8 月 12 日壽會本字第 99083
717 號函辦理。
二、新增範例 8-1 及範例 21 請依下列意見再予研議:
(一)有關新增範例 8-1 所列連結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其他依法核准之
標的部分,因所連結標的是否即屬投資型保險商品得連結之標的,
容有疑義,請再酌。
(二)新增範例 21 所稱之「相同保險範圍之證明」係證明「與參考之疾
病定義保險範圍完全相同」,惟由另一專科醫師修正原醫師所擬之
定義並認定其保險範圍相同,其合理性似有未妥,請再酌。
三、請將範例 2 所列「適用第 2 點第 2 項適 1 款或第 3 款」修
正為「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或第 3 款」,並請重新檢視
各範例之序號。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
展中心(代表人賴○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