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業經本會於 99 年 5 月 12 日以金
管保理字第 09902551191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辦
理,違者將依保險法第 171 條之 1 規定論處,請查照。
說 明:一、保險業其內部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有不符「保險業招攬
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者,應依上開
辦法第 9 條規定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調整之。
二、另為利公司管理,應請速將散於各部門之相關內部招攬、核保及理賠
處理制度及程序整合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