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5: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者應將機場櫃檯投保之保險金額超過一定金額以上納入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0990265015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為強化保險業者核保機制、降低機場櫃檯之投保所衍生道德危險,請轉知
          所屬會員,應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  條規定,就單一被保險
          人於機場櫃檯投保單張或累計有效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 2,000  萬元者,
          應加強落實財務核保並將其納入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並自 99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實施前並應加強對民眾之宣導。請  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賴本隊)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石燦明)、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
          展中心(代表人賴清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