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強化保險業者核保機制、降低機場櫃檯之投保所衍生道德危險,請轉知
所屬會員,應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 條規定,就單一被保險
人於機場櫃檯投保單張或累計有效保險金額超過新臺幣 2,000 萬元者,
應加強落實財務核保並將其納入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並自 99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實施前並應加強對民眾之宣導。請 查照。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賴本隊)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石燦明)、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
展中心(代表人賴清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