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將前年度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表提報主管機關時,應並依「財產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十八條規定及所附格式,於「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 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條所定「特別記載事項」 ,個別揭露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總經理酬金。但專業再保險業 及外國保險業不在此限。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