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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5: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7005941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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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終止新加坡衍生性商品交易所(SingaporeExchangeDerivatives
              TradingLimited;SGX-DT)之日經 225  指數(NikkeiStockAverag
              (225)) 期貨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二、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內外交易所及種類更新如附件 1、附
              件 2。                                                      
          三、期貨商於本公告日起,應立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本契約之新訂單,
              惟為處理原有交易之新訂單,不在此限。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