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香港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HKEx)上市之小型恆生指數(Mini-Hang Seng Index)期貨契約為期
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二、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內外交易所及種類更新如附件 1、附
件 2。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