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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6: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對於交易帳戶內無交易、無未沖銷部位且保證金、權利金未曾變動之期貨交易人,對帳單之寄送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7003266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八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規
              定辦理。
          二、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對於交易帳戶內無交易、無未沖銷部位且
              保證金、權利金未曾變動之期貨交易人,對帳單之寄送應依臺灣期貨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辦理寄送對帳單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