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各
期貨信託基金應作成之各種帳簿、表冊,包括:
(一)序時帳簿(1、普通日記簿 2、期貨交易購入簿 3、期貨交易
賣出簿 4、有價證券購入簿 5、有價證券賣出簿)
(二)分類帳簿(1、總分類帳 2、期貨交易明細帳 3、有價證券明
細帳 4、其他明細帳)
(三)登記簿(1、受益憑證持有人名簿 2、已發行受益憑證計數簿)
二、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
用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應編具年度財務報告及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
(一)年度財務報告應包含1、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2、投資明細表 3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格式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二)月報應包含1、資產負債報告書 2、庫存資產調節表,格式如附
表四至附表五。
(三)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編具之內容,應以能表達下列事項為基本原則
:
1.對於期貨信託基金之財產狀況及運用成績、受益憑證之發行、買
回之有關事項,必須真實詳盡表達。
2.所記載之會計事實必須明確,對於利害關係人不致引起錯誤之判
斷。
(四)期貨信託事業申報月報時,應一併檢附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擬訂,並經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後之「期貨信託
基金月報檢查表」。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台灣省會計
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本會銀行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