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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各期貨信託基金應作成之各種帳簿、表冊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6007519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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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各
              期貨信託基金應作成之各種帳簿、表冊,包括:
          (一)序時帳簿(1、普通日記簿  2、期貨交易購入簿  3、期貨交易
                賣出簿  4、有價證券購入簿  5、有價證券賣出簿)
          (二)分類帳簿(1、總分類帳  2、期貨交易明細帳  3、有價證券明
                細帳  4、其他明細帳)
          (三)登記簿(1、受益憑證持有人名簿  2、已發行受益憑證計數簿)
          二、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
              用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應編具年度財務報告及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
          (一)年度財務報告應包含1、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2、投資明細表  3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格式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二)月報應包含1、資產負債報告書  2、庫存資產調節表,格式如附
                表四至附表五。
          (三)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編具之內容,應以能表達下列事項為基本原則
                :
                1.對於期貨信託基金之財產狀況及運用成績、受益憑證之發行、買
                  回之有關事項,必須真實詳盡表達。
                2.所記載之會計事實必須明確,對於利害關係人不致引起錯誤之判
                  斷。
          (四)期貨信託事業申報月報時,應一併檢附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擬訂,並經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後之「期貨信託
                基金月報檢查表」。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台灣省會計
          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本會銀行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