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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內部人及其關係人等從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等交易,應向所屬期貨事業申報交易情形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067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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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
          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本人及其關係人從事公司股
          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交易,應向所屬期貨信託事業申
          報交易情形,其應申報之資料範圍、交易及投資標的如下:
          一、申報主體:
          (一)負責人:
                1.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包含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或所指
                  定代表行使職務者,及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身分擔任董事或監察
                  人之該法人股東。
                2.董事、監察人如未參與、制定交易或投資決策,且未事先知悉公
                  司有關交易或投資行為之非公開資訊及未提供交易或投資建議者
                  ,得出具書面聲明書(附件一)及檢具其關係人、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者之他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或法人統一編號以替
                  代申報;另仍應遵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
          (二)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基金經理人。
          二、申報之人員範圍:
          (一)申報主體為自然人者(指董事、監察人、法人董監事之代表人、經
                理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基金經理人):
                1.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者之他人。
                2.本人之二親等以內血親(包括本人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
                  已成年子女、孫子女等)。
                3.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二)申報主體為法人者(指法人董監事及以法人股東代表人身分擔任董
                監事之該法人股東):法人本身及與法人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
                互控制關係之法人。
          三、應申報之投資標的:股票部分為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具股權性
              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係指如個股選擇權、個股期貨、可轉換公
              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
              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四、應申報之資料範圍:
          (一)股票部分,其股票名稱、成交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股數
                、交易單價及總額、淨增(減)股數、累計持有股數;具股權
                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其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別(買或
                賣)、交易數量、交易單價及總額、及累計持有數量等。
          (二)未成年子女以外之其餘二親等血親(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已
                成年子女及孫子女),僅申報其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但本人之其他
                二親等以內血親為外國人、未在我國境內居住且未投資國內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者,得免申報。
          五、申報時間:到職日起十日內申報持有狀況;交易後之次月十日前申報
              前一月之交易狀況,當月無交易,免予申報。
          六、申報格式:『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基金經理人「股
              票投資申報表」及「具股權性質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交易及投資申
              報表」』(附件二及附件三)。
          七、內部控制制度:期貨信託事業應訂定有關人員及其關係人從事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之交易或投資申
              報及違規處理事宜;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前揭申報事項之允當性
              ,並按月查核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
          八、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