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稱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達一定等級之標準。
依 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第九條第四項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因保本操作之需要,以定期存款存
放金融機構,其存放機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國內金融
機構: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含)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2 級(含)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含
)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含)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BBB(twn)級(含)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2.tw
級(含)以上。
二、第九條第六項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之保證機構,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
用評等標準之金融機構: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2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含)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含)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含)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BBB(twn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twn )級(含)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2.tw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3 級(含)以上。
三、第四十條第四項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從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其交易對象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
用評等之金融機構: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含)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含)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含)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BBB-(twn)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twn )級(含)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tw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3 級(含)以上。
四、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
信託基金,所投資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及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
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所投資之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
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一)經 Standard &Poor’s Corp.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
)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
(含)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
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含)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債務發行
評等達 BBB(twn )級(含)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tw 級
(含)以上。
五、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
信託基金,所投資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
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發行評等達 Baa2 級(含
)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含)
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發行評等
達 BBB(twn )級(含)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Baa2.tw 級(含
)以上。
六、第五十條第二項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
其資產所存放之銀行、交易對手及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任
一信用評等標準:
(一)銀行:
1、經 Standard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含)以上
。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含)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含)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 )級(含)以上。
6、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tw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3 級(含)以上。
(二)除銀行外之交易對手及標的物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但國
庫券不在此限:
1、經 Standard &Poor’s Corp.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含)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含
)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含)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短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F3(twn)級(含)以上。
6、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3
級(含)以上。
七、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擔任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者,應為符合下
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一)經 Standard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含)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含)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含)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含)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BBB-(twn)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twn )級(含)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tw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3 級(含)以上。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
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6.03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13
323C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