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對所屬期貨
信託基金客戶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
,應依說明二格式提供該客戶相關資料予期貨信託事業,請 查照並轉知
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應提供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所屬客戶之相關資
料格式如下:
(一)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代號。
(二)近期從事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期貨信託基金交易資
料:
1、期貨信託基金名稱。
2、買回申請日期。
3、本次符合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買回單位數。
4、符合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買回單位之原始申購日期。
5、符合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買回單位之原始申購單位數。
(三)提供資料之銷售機構名稱(總機構)、聯絡人員、電話及傳真、地
址。
三、銷售機構提供說明二(一)基金受益人代號資料,對同一受益人所編
代號應前後一致,俾利期貨信託事業識別及拒絕長期從事短線交易客
戶之新增申購;說明二(二)4 及 5 之資料內容如含一筆以上並應
逐筆列示。
四、基金銷售機構最遲應於受益人申請買回之次一營業日下午 5 時前提
供說明二所列資料予期貨信託事業,俾利其計算及給付受益人買回價
金。
正 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銀行業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