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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6: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60071550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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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之相關規範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保護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權益,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
              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
              得免繼續提存。
          二、前揭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特別盈餘公積累計已達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者外,不得使用之。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