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4: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保持流 動資產之比率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60071193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期貨信託事業對不
              特定人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以該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五款保持之資產應至少達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三十,但募集發行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於國內募集之期貨
              信託基金,除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及經本會專案核准者外,持有第五
              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1.07 金管證七字第 097
               006769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