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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3: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辦理股票選擇權賣出買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以標的證券抵繳之會計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3014782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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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七條及期貨商管
              理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本會九十三年十月八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三○一四四八五一號令,核
              定期貨結算機構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時,股票選擇權契約
              賣出買權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得以其標的證券抵繳;另期貨交易人從
              事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時,得以其標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
              。有關期貨商從事上開交易之會計處理,規範如下:
           (一) 期貨經紀業務部分:以備忘錄辦理。另應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其會
                計政策,及編製「買權賣方交易人繳交標的證券明細表」 (附表一
                ) 。
           (二) 期貨商自行買賣部分:期貨自營商或本國專營期貨經紀商從事股票
                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以其標的證券抵繳時,應
                轉列「期貨交易保證金-有價證券」,屬流動資產科目,續後按成
                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以「備抵期貨交易保證金-有價證券」作為
                「期貨交易保證金-有價證券」之減項,跌價時認列之「期貨交易
                保證金-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屬營業外支出及損失科目。另應於財
                務報告附註揭露其會計政策及科目評價基礎,並編製「期貨交易保
                證金-有價證券明細表」 (附表二) 。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