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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6: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申保險業應恪遵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相關業務招攬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保局三字第0950254734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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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重申保險業應恪遵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相關業務招攬規定,請轉知所屬
          會員公司切實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邇來發現因保險業務員不當招攬保險業務或招攬過程未就保險商品屬
              性詳實說明而衍生爭議,保險業應加強相關法令及規範(如:保險法
              、消費者保護法、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之教育宣導,並將保險
              業務員之招攬行為列為內部管理重點,以保障保戶權益及維護保險之
              專業形象。
          二、保險業務員用以招攬業務之文宣、廣告應確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且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三、另配合行銷通路多元化,就各態樣新興之非傳統型行銷通路(如:網
              路行銷、電話行銷或銀行保險),保險業亦應落實「保險業經營電子
              商務自律規範」、「保險業電子商務保險服務契約範本」、「保險業
              電子商務紀錄保存及內部安全控制作業管理自律規範」、及「保險業
              電子商務參考查核項目」、「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
              注意事項」、「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合作推廣
              或共同行銷契約書範本」等規範,確保消費者於獲得充分資訊情形,
              審慎評估其實際保險需求後,由保險業提供適切之保險商品。
          四、為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保險業除應即檢討修訂業務招攬之內部控制
              與內部稽核制度,並列為年度及專案稽核重點外,保險業或所屬業務
              員從事保險招攬過程倘有違上述規範,應嚴予議處相關人員。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