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現行審查中之保險商品(含補正商品),於「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
業準則」修正案發布施行後(以下簡稱保險商品審查新制)保險商品之處
理方式,請於 95 年 8 月 25 日前依說明四函復,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
司 查照辦理。
說 明:一、現行屬於核准制之保險商品於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實施(95 年 9 月
1 日)後,仍應採核准方式辦理者,其處理之方式如下:
(一)刻正由本局審查(含複審),且本局尚未函復之保險商品,依保險
商品審查新制之審查程序辦理,即以 95 年 9 月 1 日視為收齊
申請文件之日,本局自該日起算 40 個工作日內核復。
(二)本局已函復補正,且送審公司尚未補正之保險商品,依保險商品審
查新制之審查程序辦理,即以 95 年 9 月 1 日視為收齊申請文
件之日,本局不再函復,並自該日起算 75 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未於前述期間內完成補正者,逕予退回不予審查。
二、現行屬於核准制之保險商品於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實施(95 年 9 月
1 日)後,改採備查方式辦理者,其處理之方式:
(一)刻正由本局審查(含複審)之保險商品:
送審公司自 95 年 9 月 1 日起適用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即依「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5 條規定,以備查方式逕行銷
售,並於銷售後 15 個工作日內依規定檢附資料,送本局及本局指
定機構備查。
(二)本局已函復補正,且送審公司尚未補正之保險商品:
審公司應自 95 年 9 月 1 日起適用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即依本
局審查意見修正後,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5 條
規定,以備查方式逕行銷售,並於銷售後 15 個工作日內依規定檢
附資料,送本局及本局指定機構備查。
三、現行審查中之保單於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實施前,本局提有審查意見者
(包含核准、核備或備查方式),於送審時(核准及備查方式)應檢
附本局之審查意見及依該審查意見回覆之補正或說明。
四、另請 貴二公會於 8 月 25 日前,就各會員公司現行採核准方式送
審,尚未審查完竣之保險商品,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修正草案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17 條,於保險商品審查新制實施
後,就其應採行方式予以認定並函報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