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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7: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審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402541803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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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審核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審核要點」。

附    件: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審核要點
          一、為加強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管理,依據保險經紀人
              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其資本額及投保之專業責任保
              險,應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及十五條所定之最低標準。
          三、保險經紀人公司負責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主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
              件:
           (一)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 從事再保險業務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三) 非保險業或有關公會之現職人員。
          四、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其作業流程及實施計畫,應符
              合本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七條規定,並應取得保
              險公司之授權或同意。
              同時辦理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其公司內部分工及作業流程
              並應予區隔。
          五、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
           (一) 資本額及投保之專業責任保險之證明。
           (二) 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主管之資格證明。
           (三) 董事會決議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議事錄。
           (四) 符合第四點之作業流程規劃。
           (五) 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六) 加入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六、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除不得有本規則第三十六條各
              款行為外,並應注意遵守下列事項:
           (一) 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損害被保險人或保險人之利益。
           (二) 不得挪用或侵占再保險費或賠款。
           (三) 不得故意向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提供不實之資訊。
           (四) 確實處理再保險帳務。
          七、保險經紀人公司停止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
              停止經營之理由,報主管機關備查。
          八、保險經紀人公司違反本要點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或停止其辦
              理再保險經紀業務;未經許可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者,依相關法令議
              處。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