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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9: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報投資型保險商品提供保戶立即投資選擇之風險控管程序及準備金提存方式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70205801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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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所報投資型保險商品提供保戶立即投資選擇之風險控管程序及準備金提存
          方式乙案,同意照辦,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會 97 年 3  月 12 日(該局 97 年 4  月 1
              日收訖)壽會本字第 97030960 號函辦理。
          二、保險業銷售含有立即投資選擇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前,應依保險業內部
              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將旨揭立即投資選擇之風險控
              管程序及準備金提存方式,納入投資型保險商品開發作業、銷售作業
              及清償能力評估作業之內部控制處理程序中,並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
              內部稽核。
          三、爾後保險相關法令變更時,旨揭立即投資選擇之風險控管程序及準備
              金提存方式應配合最新法令適時提出檢討。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附    件: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函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壽會本字第 97030960 號
主    旨:補充本會 96 年 12 月 27 日壽會本字第 95124194 號函報投資型保險商
          品提供保戶立即投資選擇之風險控管程序及準備金提存方式如附件,敬請
            鑒核參採。
說    明:依據  貴局 97 年 1  月 31 日保局二字第 09600240110  號函辦理。
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副    本:各會員公司

附    件:投資型保險商品提供保戶立即投資選擇之風險控管程序及準備金提存方式
          說明:為督促保險業控管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證給付風險,建議投資型保
                險商品提供保戶立即投資選擇之風險控管程序及準備金提存方法如
                下:
          一、風險控管措施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至少每月評估一次所有未屆滿撤銷期限且已投入的保單,其保單價
                值虧損情形,對於公司資本適足率的可能造成的影響。
               (1)至少每月監控公司所有未屆契約撤銷期限且已投入之保單所發
                    生之實際虧損經驗。
               (2)監控實際虧損經驗是否有超出原精算假設下所估算之預期成本
                    率。
               (3)以現行經驗所計得 CTE90  之「風險資本」對資本適足率,有
                    無負面影響。
          (二)保單簽收回條追蹤流程以及契約撤銷監控措施。
                各公司應訂訂下列程序:
               (1)保單簽收回條追蹤流程,其內容應至少包含:
                    甲. 直接郵寄保戶之追蹤措施。
                    乙. 由服務人員轉交之追蹤措施。
                    丙. 簽收回條逾期比率之管控。
               (2)契約撤銷控管措施,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甲. 大額損失通知機制:
                        契撤交易損失金額超過一定金額以上電腦自動通知公司契
                        約部並照會相關通路,以瞭解保戶契撤動機並適時處理。
                    乙. 契撤風險轉移:
                        針對部分通路,如業務員或保(經)代等通路,進行契撤
                        風險移轉。前述通路如同意保戶附加本批註條款時,需簽
                        署書面聲明承擔保戶契撤時公司可能造成之損失,且該損
                        失將無條件同意公司優先自其下次佣金中逕行扣回。
                    丙. 黑名單機制:
                        保戶或銷售人員如屬惡意即列管禁止其再使用批註條款,
                        除非銷售人員願簽書面聲明承擔損失。黑名單可分為保戶
                        、銷售人員、銀行(分行)或保(經)代公司。
                    丁. 建立相關數據報表監控契撤損失:
                        隨時評估適用此批註條款的新契約量,並監控此批註條款
                        使用狀況與契撤損失,以進行量的控管措施。
                    戊. 契撤承辦人員需有風險意識:
                        持續教育契撤承辦人員有關契撤對公司之風險與影響,並
                        建立承辦人員危機意識與反應能力。
          (三)應評估適用此批註條款的新契約量,在壓力測試假設下,公司仍可
                保持適當資本適足率。
                以 CTE90  計算「風險資本」作為計算資本適足率之基礎,並以 C
                TE90  作為壓力測試之最低規範,而適足率將依主管機關之法令辦
                理。
                簽證精算人員於年度簽證報告,將依當時實際之精算經驗計算「風
                險資本」,並說明總責任準備金是否足夠及應補足之金額。
          (四)監控此批註條款使用狀況,以及量的控管措施。
               (1)監控各行銷通路之保單簽收比例情形。
               (2)若保單簽收及行使契約撤銷權之比例有不如預期情形,將要求
                    各行銷通路檢討並提供改善方案。
               (3)若成本及風險顯著增加時,將予以限制本批註條款之適用。
          (五)經公司同意其申請之客戶,如日後仍契撤保單,且契撤時該保單有
                產生投資損失,其損失承擔機制(應包含資金來源說明)。
          二、準備金提存方式建議依人身保險業就其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
              各種準備金規範辦理。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應完整評估並充
              分反映保險業所承擔之風險,並於商品送審時於計算說明書詳細載明
              ,精算人員並應出具計算方式符合相關精算準則或規範之聲明書及下
              列事項之具體說明:
          (一)所採用之計算方式(例如: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tional Asso-
                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須訂之 Actuarial
                Guideline XXXVII、XXXIII、XXXIV、XXXIX............)。
          (二)因保證給付所承擔之風險成本(量化)、該風險成本之評估方式及
                其各項假設。
          (三)為降低所承擔之風險,擬採行之資產配置或資產負債配合措施或其
                他風險控制方法。
          (四)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所對應之資產適足性分析,其適足性至少須達
                CTE65 以上。
          (五)所採用之計算方式符合相關精算準則或規範之逐項具體說明;如有
                部分未完全符合上述準則或規範者,其逐項之具體比較說明及影響
                性。
              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及前項各款說明,簽證精算人員應於
              每年簽證精算報告中詳細載述,並應就所提存之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
              及其所對應資產之適足性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