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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7: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於有提供保戶立即投資選擇所衍生之契約撤銷保證風險,應依規定提存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並將相關保險商品報送本會核准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549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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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督促保險業控管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證給付風險,請轉知所屬會員對於
          有提供保戶立即投資選擇所衍生之契約撤銷保證風險,應依規定提存保證
          給付責任準備金,並將相關保險商品報送本會核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96 年 10 月 12 日  貴會賴理事長本隊一行到會溝通結論及本
              會保險局 96 年 11 月 12 日邀  貴會及所屬會員到會說明會議結論
              辦理。
          二、經  貴會調查結果,目前計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紐西蘭商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商法國○○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及英屬百慕達商○○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等 4  家公司有提供投資型保險商品戶立即投資之選擇,而面
              臨保戶行使契約撤銷權後須退還所繳保險費之保證風險情事,請轉知
              上開公司應依「人身保險業就其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
              備金規範」提存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暨說明風險控管措施。各公司
              銷售中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有類似情事,請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 20 條規定,於文到一個月內將相關保
              險商品修正報送本會審查,另基於投資型保險商品增列提存保證給付
              責任準備金計算方式,其實質變更內容與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欲規範目的、範圍並無二致,本會爰認定屬重大變更,須按準則
              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採核准方式辦理。
          三、各公司設計之新種投資型保險商品如擬提供保戶投保後立即投資選擇
              者,亦請轉知應提存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及說明風險控管措施,並依
              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以核准方式送審。
          四、請  貴會依 96 年 11 月 12 日會議結論就投資型保險商品提供保戶
              立即投資選擇之風險控管程序及準備金提存方法,提出具體建議方案
              到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