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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保管機構應符合之信用評等等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30252070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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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投資型保險專設帳
          簿資產保管機構應符合之信用評等等級標準如次:
          一、國內保管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達 BBB- 級 (含) 以上。
           (二)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達 Baa3 級 (含) 以上。
           (三)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達 BBB- 級 (含) 以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達 twBBB- 級 (含) 以上。
           (五)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達 Baa3.tw  級 (含) 以上。
           (六)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達 BBB-(
                twn)  級 (含) 以上。
          二、國外保管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達 A- 級 (含) 以上,或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達 A3 級 (含) 以上,或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達 A- 級 (含
              ) 以上。
          三、保險業已選任之保管機構不符前二款所定信用評等等級者,應於一年
              內調整之。
          四、本規定自發布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10.14 金管保品字第 098
                    0252750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