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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修正生效前,保險業投資公司股票之被 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有不符該法第 146-1 條第 3 項第 1 款者,得任至該屆任期屆滿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386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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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規定投資公司股票,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保險法修正生效前,已擔任被
          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而有不符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
          規定之情事者,得擔任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