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業得依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購買私
募有價證券,其購買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五。
二、保險業得購買私募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
(一)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私募股票。
(二)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私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關
投資之私募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之條件及相關投資限制等,依
本會 94 年 4 月 22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302501871 號令辦理。
(三)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私募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有關投資之私募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條
件及相關投資限制等,依本會 94 年 4 月 22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302501871 號令辦理。
(四)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私募有擔保公司債。
(五) 最近一年內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 twBB 級,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Fitch Ratings Ltd.、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及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等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twBB
級相當等級以上公司之私募公司債。
(六) 上市、上櫃公司或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等級符合前款標準之公司之
私募轉換公司債或私募附認股權公司債。
(七) 非屬前二款之私募有價證券,而最近一年內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
限公司評定為 twB 級,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tand-
ard & Poor's Corporation、Fitch Ratings Ltd.、英商惠譽國際
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等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twB 級相當等級以上公司之私募公司債、私
募轉換公司債或私募附認股權公司債。其購買總額加計投資於公開
發行股票公司之私募股票,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二。
(八)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發行之私募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保險業購買前揭私募有價證券,其購買比率及總額應分別納併保險法
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及第 2 項規定計算
。
四、保險業購買私募有價證券前,應先訂定辦理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並經內部投資部門或外部專業投資機構提具評估報告,報經董事會
(或其授權範圍內) 決議通過後始得購買。
五、本令自即日起生效,財政部 92 年 12 月 23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52303 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 92.12.23 台財保字第 092075230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12.23 金管保一字第
0940250486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245
期 33346-3334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