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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得購買私募有價證券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30250187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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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險業得依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購買私
              募有價證券,其購買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五。
          二、保險業得購買私募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
           (一)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私募股票。
           (二)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私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關
                投資之私募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之條件及相關投資限制等,依
                本會 94 年 4  月 22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302501871  號令辦理。
           (三)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私募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有關投資之私募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條
                件及相關投資限制等,依本會 94 年 4  月 22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302501871 號令辦理。
           (四)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私募有擔保公司債。
           (五) 最近一年內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 twBB 級,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Fitch Ratings Ltd.、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及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等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twBB
                級相當等級以上公司之私募公司債。
           (六) 上市、上櫃公司或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等級符合前款標準之公司之
                私募轉換公司債或私募附認股權公司債。
           (七) 非屬前二款之私募有價證券,而最近一年內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
                限公司評定為 twB  級,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tand-
                ard & Poor's Corporation、Fitch Ratings Ltd.、英商惠譽國際
                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等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twB  級相當等級以上公司之私募公司債、私
                募轉換公司債或私募附認股權公司債。其購買總額加計投資於公開
                發行股票公司之私募股票,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二。
           (八)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發行之私募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保險業購買前揭私募有價證券,其購買比率及總額應分別納併保險法
              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及第 2  項規定計算
              。
          四、保險業購買私募有價證券前,應先訂定辦理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並經內部投資部門或外部專業投資機構提具評估報告,報經董事會
               (或其授權範圍內) 決議通過後始得購買。
          五、本令自即日起生效,財政部 92 年 12 月 23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52303  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 92.12.23 台財保字第 0920752303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12.23 金管保一字第
               0940250486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245
               期 33346-33347 頁)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