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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6: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得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30250187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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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保險業得投資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證券,或依不動產證券化
              條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所投資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
           (二)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以上。
           (三)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
           (五)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短期債務
                信用評等達 F3 (twn) 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twn
                ) 級以上。
           (六)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3 等
                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以上。
          二、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保險業得投資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該不動產投資信
              託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符合前項規定情形之一。
          三、保險業投資於無信用評等或信用評等等級未達第 1  項所訂評等標準
              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者,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
              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一。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該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無信用評等等級者,其保證人之信用評
                等等級達第 1  項所訂等級以上者。
           (二) 保險業依第 4  項但書規定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以其金融資產為
                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者。
           (三) 保險業依第 5  項規定持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依第 6
                項但書規定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以該不動產為基礎所發行之不動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者。
          四、保險業擔任創始機構者,不得投資以其金融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但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以其金融資產為基礎
              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在此限。
          五、保險業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之發起人,得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
              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投資該
              不動產投資信託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六、保險業擔任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者,不得投資以該不動產為基礎
              所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但因信用增強目的而持有以該不
              動產為基礎所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者,不在此限。
          七、保險業擔任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投資其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所
              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
          八、本令自即日起生效,財政部 92 年 12 月 23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51995  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 92.12.23 台財保字第 0920751995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1.02 金管保一字第 
               0950250385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 期 
               31 頁)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