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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銀行應按月填報之「逾期放款申報表」及「不良資產申報表」格式內容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銀局(一)字第094100025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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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
          七條規定銀行應按月填報之「逾期放款申報表」及「不良資產申報表」格
          式內容 (如附件) ,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辦理。
說    明:一、「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已訂
              於 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請公會轉知各銀行應於每月 15 日前
              透過本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按月申報上月底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等相
              關資料;94  年 7  月份首次適用,請依限於 94 年 8  月 15 日前
              申報。
          二、各銀行應申報內容詳如附件。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併請轉知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財團法人台灣金融
          研訓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