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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於債務協商成功之債務人申請延期繳款(喘息期)者之授信列報方式,以「申請延期時」之繳款狀態,列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005212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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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報對於債務協商成功之債務人申請延期繳款(喘息期)者之授信列報方
          式,以「申請延期時」之繳款狀態,列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乙案
          ,原則同意辦理,並應確實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復  貴會 95 年 11 月 22 日全授消字第 3617 號函。
          二、為避免該機制影響金融機構資產品質列管,請金融機構應確實審核相
              關文件,並注意債務人申請此機制之次數。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信
          用卡會員機構)
副    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