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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放寬「指定銀行得允許客戶將『以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台幣資產為擔保品或副擔保品,申請所得之信用額度』轉供其關係企業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外幣授信時使用」案相關配合辦理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48010239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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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中央銀行外匯局 94 年 1  月 12 日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7309 號函
          放寬「指定銀行得允許客戶將『以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台幣資
          產為擔保品或副擔保品,申請所得之信用額度』轉供其關係企業於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申請外幣授信時使用」一案,相關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查
            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中央銀行外匯局 94 年 1  月 13 日台央外拾壹字第 094000737
              5 號函及本會 93 年 12 月 16 日金管銀 (五) 字第 0938012055 號
              函辦理。
          二、為使銀行對於旨揭授信額度共用案件之借款戶得掌握其財務全貌,各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將該類授信案件之授信及逾放等相關資料報送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並與同業交換徵信資料。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