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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金融機構應確實申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等相關資料,請 查照轉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232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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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各金融機構應確實申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等相關資料,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基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3 條及第 5  條之規定,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
              除將屬正常之授信資產列為第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
              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評估並分類為第二、三、四、五類
              ,並確實評估提足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二、本會 96 年 2  月 3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0000690 號函規定,
              本會「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網站」已自 96 年 2  月起
              正式開始啟用,各金融機構應確保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該函
              諒達。依銀行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金融機構應於限期內據實提
              報資料,請轉知各會員機構應確實申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等相關資
              料,倘有申報不幟等情節重大者,本會將依相關規定予以核處。
          (註:附件略。)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