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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8: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09420012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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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十點規定,並自中華
          民國 94 年 12 月 19 日生效。
          附「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十點規定
  
附    件: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十點規定
          十、承辦金融機構應將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九點所定條件,列入其與借款
              人之貸款合約,並約定下列事項:
           (一) 借款人如有重複申貸本專案貸款、搭配申貸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或青
                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貸款之情事,應依約取銷其借款資格;
                其因本專案貸款所借得之所有款項追溯自貸款日起,改按承辦金融
                機構一般購屋貸款利率計息。
           (二) 雙方就貸款合約之履行如有爭執,同意以承辦金融機構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或其他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