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十點規定,並自中華
民國 94 年 12 月 19 日生效。
附「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十點規定
附 件: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十點規定
十、承辦金融機構應將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九點所定條件,列入其與借款
人之貸款合約,並約定下列事項:
(一) 借款人如有重複申貸本專案貸款、搭配申貸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或青
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貸款之情事,應依約取銷其借款資格;
其因本專案貸款所借得之所有款項追溯自貸款日起,改按承辦金融
機構一般購屋貸款利率計息。
(二) 雙方就貸款合約之履行如有爭執,同意以承辦金融機構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或其他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