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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貴公會函報決議將九二一震災受災戶本息展延五年之措施,續展延至明 (九十四) 年二月四日止乙案,洽悉,並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0930030776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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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貴公會函報決議將九二一震災受災戶本息展延五年之措施,續展延至明 (九
        十四) 年二月四日止乙案,洽悉,並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會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全授消字第二四二○號函。
        二、為利時效,請  貴公會儘速將旨揭措施轉知會員機構辦理,並請其秉持
            積極主動之精神,妥為宣導政府提供之各項金融協助措施並輔導受災戶
            選擇有利之方式辦理。
        三、另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之貸款本息緩繳措施因延長至明 (九十四) 年二月
            四日,爰金融機構得依據九十年五月八日「研商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震
            災擔保放款利息展延得否免列報逾期放款問題」會議結論辦理,即金融
            機構對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受災民眾及企業之貸款經合意展延其期間及條
            件符合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並依約履行者,應統一列報
            於中央銀行所規定之「本息逾期三個月以上授信分析表」中「逾期已達
            列報逾放期限而准免列報者」之「九二一震災經合意展延放款」項下。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