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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3: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對授信戶辦理外幣授信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41000186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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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對授信戶 (國內法人及大陸
              地區以外之海外法人) 辦理外幣授信,得以其持有本人或國內母公司
              於國內銀行之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存款定存單為擔保。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為客戶簽發遠期信用狀,信用狀所
              載進口地得為大陸地區。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 年 11 月 2  日金管銀 (一) 字第
              0938011804  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02 金管銀 (一) 字第
       0938011804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3.08 金管銀 (五) 字第
               09585005590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